一、辅助生殖技术概述 
  生殖技术的涵义及分类
  1、涵义:
  生殖技术就是替代自然生殖(配子的发生、成熟、输送、结合、种植和生长)的一个步骤或全部步骤的医学手段。
  2、分类
  人工授精(AI,artificial insemination)
体外受精(IVF,in virto fertilization)及其衍生技术(ICSI和PGD)
  无性生殖
  二、ART的发展与回顾
  1、人工授精的历史与现实
     1799年,英国外科医师约翰·亨特(John Hunter)用海绵方法试验成功,为人类最早实施人工授精技术。
  美国纽约妇产科医院马里恩(Marien)于1866年用其丈夫的精液试验成功。
     1890年杜莱姆逊(Dulemson)试用于临床,到19世纪30年代使用者与日俱增。
  2、体外授精的历史与现实
  1978—2008年仅30年历史,发展日新月异:衍生技术(ICSI和PGD)
      1978年7月25日,在英国兰开夏奥德姆医院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
  3、无性生殖的历史与现实
  1997年2月23日《自然》杂志刊登消息称:克隆绵羊“多莉” (Dolly)在英国诞生。
      2008年4月1日英国育出人兽混合胚胎。
三、辅助生殖技术进展
  建立生殖模型。加强了对人类生殖过程的认识及有关常见病的处理,如子宫内膜异位症、多囊卵巢综合征。
  卵子冷冻。包括卵巢组织冷冻技术。生育能力保存的需求日益增加,但由于卵细胞对低温非常敏感,冷冻后的卵子会发生不同程度的细胞损伤,染色体异常等,因此卵子及卵巢组织的冷冻技术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人类精子库。1953年R.G.Bunge使用丈夫精液冷冻储存,并随后解冻进行人工授精,世界首例冷冻精液、人工授精婴儿1954年出生。1985年Stewart报道一例使用新鲜精液进行供精人工授精。以后广泛认可使用经过检疫的冷冻精液进行供精人工授精。1981年我国首个人类精子库在原湖南医科大学创立。
  人类生殖干细胞研究。Dolly(多莉)羊的诞生是震惊世界的医学事件。美国于1997年12月报道人胚胎克隆成功,但由于禁止人克隆,12天后被销毁。可以预见,随着生殖工程技术的高速发展,可导向到治疗性克隆。
我国于2004年也成功培养出胚胎干细胞。
  前  
  PGD将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体细胞核移植技术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为人类器官移植带来了福音
       治疗性克隆研究的进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ART的快速进展结果
  打破了人类自然繁衍的连续进程和方式
  引入大量非生理性的操作及其后续的进程
  引发思考
  ART及其衍生物与生殖健康理念
  ART及其衍生物与各类伦理和法律的问题:如:代孕的伦理学、父母与亲子关系的困惑等。
四、ART与伦理思考 
  ART的价值 
  1、ART可以治疗、弥补不育,有利于婚姻   家庭解决了不孕不育的难题
  2、ART与优生密切相关
  3、ART可以有利于农业、畜牧业、医药业,有利于抢救濒危动植物
  ART的问题
  体外操作过程——背离生理的状态
  超排卵相关药物
  不孕症本身
  伦理之惑与监管难题
  1、ART能否商品化 ?
  2、ART导致人类伦理关系的混乱
  3、ART破坏自然法则
  4、ART可能被错用或滥用
  曾 
  滥用促排卵药物;
  一些机构未经患者夫妇同意,将多余的胚胎出售给他人
  还有的地方曾经设立所谓的“名人精子库”
  代孕
  买卖精子、卵子的商业行为也时有发生。
    将面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
  围绕ART技术产生的伦理问题
  与现实社会传统的、一贯的观念相抵触所产生的伦理问题
五、我国ART法律管理策略及伦理监督
  2001年,卫生部颁布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被视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行业管理的里程碑。随后卫生部又颁布了相关法规和实施细则。实行生殖工程技术准入制度,并加大国家法令性监控力度。
  短短3年时间里,多胎妊娠率明显下降;胚胎冷冻率大幅升高;胚胎的累积利用率大大提高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要求
       机构设置
        人员要求
        场所要求
        设备条件
        校验审核
必须经省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卫生部审核批准
  要求必须建立医院伦理委员会。
  2007年颁布《卫生部关于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设置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公布第一批12家医疗机构成为人类辅助生育技术及人类精子库培训基地。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
(一)有利于患者的原则。
1、综合考虑患者病理、生理、心理及社会因素,医务人员有义务告诉患者目前可供选择的治疗手段、利弊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在患者充分知情的情况下,提出有医学指征的选择和最有利于患者的治疗方案;
2、禁止以多胎和商业化供卵为目的的促排卵;
3、不育夫妇对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过程中获得的配子、胚胎拥有其选择处理方式的权利,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对此有详细的记录,并获得夫、妇或双方的书面知情同意;
4、患者的配子和胚胎在未征得其知情同意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处理,更不得进行买卖。
(二)知情同意的原则
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
2、医务人员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适应症的夫妇,须使其了解:实施该技术的必要性、实施程序、可能承受的风险以及为降低这些风险所采取的措施、该机构稳定的成功率、每周期大致的总费用及进口、国产药物选择等与患者作出合理选择相关的实质性信息;
3、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在任何时候都有权提出中止该技术的实施,并且不会影响对其今后的治疗;
4、医务人员必须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夫妇及其已出生的孩子随访的必要性;
5、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者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必要性,并获取书面知情同意书。
(三)保护后代的原则
1、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受者通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后代与自然受孕分娩的后代享有同样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包括后代的继承权、受教育权、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离异时对孩子监护权的裁定等;
2、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治疗的夫妇,他们通过对该技术出生的孩子(包括对有出生缺陷的孩子)负有伦理、道德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3、如果有证据表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会对后代产生严重的生理、心理和社会损害,医务人员有义务停止该技术的实施;
4、医务人员不得对近亲间及任何不符合伦理、道德原则的精子和卵子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6、医务人员不得实施胚胎赠送助孕技术;
7、在尚未解决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安全性问题之前,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和人卵核移植技术;
8、同一供者的精子、卵子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
9、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以生育为目的的嵌合体胚胎技术。
(四)社会公益原则
1、医务人员必须严格贯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2、根据《母婴保健法》,医务人员不得实施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选择;
3、医务人员不得实施生殖性克隆技术;
4、医务人员不得将异种配子和胚胎用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5、医务人员不得进行各种违反伦理、道德原则的配子和胚胎实验研究及临床工作
(五)保密原则
1、互盲原则:凡使用供精实施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供方与受方夫妇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务人员应保持互盲、供方与后代保持互盲;
2、机构和医务人员对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所有参与者(如卵子捐赠者和受者)有实行匿名和保密的义务。匿名是藏匿供体的身份;保密是藏匿受体参与配子捐赠的事实以及对受者有关信息的保密;
3、医务人员有义务告知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