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2016年我校将继续招收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课程进修学员。


一、招生对象及条件:

招生对象须为我校军人干部、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和正式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协作,身心健康,爱岗敬业。

2、报考学术学位课程进修者须取得所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

3、报考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课程进修者须是通过研究生培养获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或是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或是通过在职申请获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且在获得学位后在所报博士学位专业从事临床工作,具有国家医师资格证和执业证

4、申请人不得同时向我校和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招生专业

我校获得博士学位授权且完整培养一届博士生的学科专业均可招生,具体招生专业目录见附件1,每名导师招收学员不得超过3名。


三、报名录取程序

(一)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6月28日—7月5日

2、报名地点:报考导师所在单位教学办或教务科(我院为教务科三生办,7月5日18:00截至受理报名)。

3、提交材料:

(1)《第三军医大学博士学位课程进修报名表》(附件2)

(2)本人身份证件(军人须提供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和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聘用人员还须提供聘用合同和送学协议复印件,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者还须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

(3)本人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电子版照片(照片命名方式为“姓名+身份证号或军官证号”)。

(二)资格审核
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于7月7日前将通过审核申请人材料汇总报学校训练部研究生处复审。

(三)考试录取
通过复审人员于7月12日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英语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学校根据课程进修学员招收计划及英语成绩确定初录名单,报学校首长批准后,于7月25前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培养计划

1、学员入学后,脱产三个月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同步参加学位课程学习和考核,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后,颁发学校“博士学位课程进修结业证书”。

2、学员入学一周内应与报考导师联系,参照学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

3、学员课程学习结束后转入学位论文课题研究阶段,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同意后,在导师指导下开展课题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工作,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者还须担任住院总或代行主治医师一年以上。开题论证、中期考核、学术活动、临床训练及考核等环节由各培养单位统一组织,具体参照学校《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等培养规定及相关要求执行

4、学位课程申请学位有效期为五年,即从学习课程开始到授予学位不超过五年。

5、学员获得硕士学位满五年,学位课程和培养环节考核合格,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限英语),完成学位论文并达到学校规定的发表学术论文要求者,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博士学位


五、学费收取:免收课程进修学费。


六、其他事宜

1、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属于非学历教育,获得学位者只颁发博士学位证书,不发学历证书。

2、学员在校管理严格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学位课程进修学员管理规定》执行。

3、学员在课程学习或学位申请过程中,如被查出申请材料舞弊作伪或违反学校《研究生学术规范与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者,一律取消课程学习或学位申请资格。

4、招生导师以我校2016年博士学位课程进修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5、其他未尽事宜由训练部负责解释。


联系人:倪参谋(学校) 772042(军线)023-68772042(地方线)
       彭霞(医院) 023-6875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