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妇科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世界中联妇委”)。
第二条 “世界中联妇委会”为非营利性的主要由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妇科专业团体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组织。
第三条 宗旨是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妇科专业团体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业务水平,保护和发展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进入各国的主流医学体系,推动中医药学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为人类的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世界中联妇委会”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直辖市天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一)制定并发布与中医药妇科相关的国际行业标准,通过标准化建设,推动中医药妇科在世界各国(地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促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妇科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召开学术会、研讨会、展示会,开展信息咨询、信息服务,出版发行学术刊物等,提高学术水平,促成中医药妇科科研和医疗合作。
(三)宣传中医药妇科的特色与优势,扩大其影响,研究各国中医药妇科的发展现状,探索中医药妇科进入各国主流医学体系的方法与途径。
(四)开展国际间中医药妇科的教育培训,通过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远程会诊、水平测试等多种形式,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
(五)开展与世界中医药妇科学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六)为体现“世界中联妇委会”宗旨所必须开展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由 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七条 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
1、自愿申请参加,遵守“世界中联妇委会”章程并积极工作。
2、在所在国(地区)已注册并由从事中医药医疗、科研、教育、开发应用等及相关的人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单位)。
3、该团体在所在国(地区)成立一年以上并拥有30名以上成员(如个别国家(地区)因中医药从业人员较少或其它客观原因,该国(地区)所有团体成员均不足30人,入会条件可适当放宽)。
4、有自己的固定名称和办公场所。
5、有符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
6、有开展活动的经费。
7、申请加入“世界中联妇委会””的团体会员,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持有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中医师、中药师。
(2)原来在中医药合法的国家(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取得中医师、中药师执业资格,现移居到尚未承认中医药的国家(地区)的工作者。
(3)注册西医师、药剂师,接受过中医药(针灸)系统培训,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的工作者。
(二)资深个人会员:
资深个人会员是指经特别批准,以个人名义入会的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工作三十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在所在国(地区)有一定影响,对中医药的发展和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是指由“世界中联妇委会”给予荣誉称号的专业或非专业人士,必须是热爱中医药事业,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优异成绩,在国际上有一定声望,特别是对“世界中联妇委会”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入会审批表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履历表(附本人免冠照片)。
2、填写完整的全体会员登记表(附本人免冠照片)。
3、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资深个人会员或名誉会员者需要填写业绩表。
5、一次性交纳注册费(含工本费)。
(二)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后,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即成为会员。
(三)按照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发放会员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团体会员其成员证书可在封面显著位置加注“世界中联妇委会团体会员”标志并在证书内加盖“世界中联”印章,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九条 不属于第七条的其他团体(如非中医药专业团体,但其业务中包含中医药妇科内容的社团)申请入会时,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方可入会。
第十条 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名誉会员享有第四、五、六项权利。
(一)按规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世界中联妇委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参加“世界中联妇委会”组织的世界中医药学术大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并享受该活动规定的优惠待遇。
(五)与“世界中联妇委会”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优先得到“世界中联妇委会”提供的最新信息与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世界中联妇委会”章程,积极参加“世界中联妇委会”组织的活动,完成“世界中联妇委会”交办的工作,执行“世界中联妇委会”的决议,维护“世界中联妇委会”的团结。
(二)争取中医药在所在国的合法地位,维护“世界中联妇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
(三)向“世界中联妇委会”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或通讯会议)通过方可办理退会手续,秘书处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在“世界中”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在“世界中联妇委会”网页上公布。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一)累计二年不参加“世界中联妇委会”的活动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三)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组织违背“世界中联妇委会”宗旨的活动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世界中联妇委会”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五个层次,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依据各团体在“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实际成员人数而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须有1/2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可在召开世界中医药学术大会的同时召开。遇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聘请名誉职务;
(四)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宜。
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紧要事宜,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或采用通讯会议。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会议及特别会议地点由主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任期四年。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由上届主席会议提名,要考虑地区、团体、专业、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实行等额表决。票数超过1/2方可当选。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发起单位协商产生。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所有成员均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主席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出现空缺,可先在本洲内酝酿,提出名单,经主席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确定候选人,在每年一次的常务理事会上表决通过并在两年一次的理事会上通报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的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世界中联妇委会”的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所在社团必须是“世界中联妇委会”会员或本人是资深个人会员,在“世界中联妇委会”、所在国(地区)、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关心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自愿为“世界中联妇委会”的发展积极工作,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责: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二)全体理事会安排在两次会员代表大会之间举行,主要任务是:
1、审议前两年的工作总结和后两年的工作计划;
2、进行局部人事调整。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有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年度计划和重大事项(如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延长理事任期等);
(三)补选空缺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四)接受和终止会员资格;
会长会议
第二十七条 如遇重大问题,会长随时主持召开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决定。
第二十八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领导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委员候选人名单。
(三)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会员退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专题学术研讨会会议地点等;
(四)决定聘任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会长在任期间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会长中推选1名代理会长至新一届会长选出为止。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世界中联妇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空缺时,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由理事会确认。
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为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出缺时,由主席提名临时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主持工作,至新一届秘书长选出为止。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服务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工作的计划草案,拟定重大问题提案,制订工作规章细则,提交相应的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副秘书长分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产生。兼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直接聘任。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按照国际学术组织的规范和要求运行和管理。
第五章 名(荣)誉职务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对“世界中联妇委会”的创建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设名(荣)誉职务。包括名(荣)誉会长、名(荣)誉副会长、名(荣)誉常务理事、名(荣)誉理事。
第三十九条 名(荣)誉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或通讯方式)通过,每届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章 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工作咨询委员会及特聘职务
第四十条 设有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聘任。其委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副会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主席可列席主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设有工作咨询委员会,由秘书处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聘任。其委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副会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副会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议。
第四十二条 为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成功开展,设特聘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会长会议或通讯方式)审议后聘任,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及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
(二)政府资助;
(三)主办的业务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不参与日常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
第四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资产管理执行中国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世界中联妇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供修改意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章 学术会议
第五十条 由中医药妇科世界学术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每年举行一次学术研讨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专题研讨会根据需要召开。
第五十一条 世界中医药妇科学术大会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由会员代表大会承办单位一并承办。每年举行一次的学术研讨会与常务理事会同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承办单位一并承办。会员申办学术研讨会及专题研讨会,至少提前一年向秘书处提出申请。
第五十二条 主办世界中医妇科大会和学术研讨会的团体会员一经确定后,由该团体选出大会主席,负责筹备工作。大会主席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于2006年6月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世界中联妇委会”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会决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世界中联妇委会”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用中英文两种文本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