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Clinical Medicine》2021年第一期中,以王建六教授团队牵头的全国18家大型综合医院的妇产科专家共同拟定了一份关于分化良好的早期子宫内膜癌年轻患者保留生育功能治疗的中国专家共识。这份共识主要提出了早期子宫内膜癌保留生育功能治疗的适应证、禁忌证、治疗前评估、治疗方案、治疗后评估、随访情况、完全缓解后妊娠的指导、复发后再次治疗的选择,各部分都给了相应的建议。
对于有生育意愿的早期分化良好的子宫内膜癌年轻患者,在进行保守治疗前给予病情的综合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以孕激素为基础的治疗,并定期评估治疗效果,可取得良好的效果。达到完全缓解后,根据患者近期的妊娠计划,建议患者进行辅助生殖技术或者维持治疗。对于已经完成生育的患者建议行子宫切除术;而对于复发患者在选择再次保育治疗前应告知相关风险并知情同意。下图是子宫内膜癌保留生育功能治疗的流程图。
这篇文章的新颖之处在于对常规的8项适应证有了适当的拓宽之处,举例如下。
第一,在既往各国的指南里要求保育患者的年龄为≤40岁,此文中提高了45岁;提出40~45岁之间具有强烈保留生育功能意愿的患者在经过综合评估及MDT讨论通过后可以选择保育治疗;
第二,既往一致认为无肌层浸润的高分化子宫内膜癌才能行保育治疗;此文中提出,对于子宫浅肌层浸润的子宫内膜癌患者,如无其他高危因素,可以谨慎地考虑是否给予保育治疗。
另外,明确提出PR阴性的子宫内膜癌不建议选择保育治疗。那么PR阴性的子宫内膜癌患者真的不能选择保育治疗了吗?还是可以选择不以孕激素为主的保育治疗方式?这值得相关研究人员去进一步探索新的治疗方式。治疗前生育功能的评估,进行保育功能治疗须有良好的卵巢储备功能为前提,月经第2~3天FSH<12 IU/L,抗缪勒试管激素(AMH)>1.1 ng/ml和基础窦卵泡数(AFC)>7;如果患者已经存在卵巢功能衰竭,坚持保育治疗需要重新考虑。在病理诊断中提出有条件的患者可以进行肿瘤分子分型;分子分型目前在子宫内膜癌的治疗中显示出了其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该共识是在继日本JSGO指南后首次提出对保育治疗复发后再次保育治疗的建议。文中提出,对于首次保育治疗复发的患者,再次保育治疗似乎是有效且安全的,但是对于多次复发的患者建议行子宫切除术。该共识是中国首个对于早期子宫内膜癌保留生育功能治疗的专家共识,对于推广及规范子宫内膜癌患者保留生育功能治疗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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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2667164620300026
本文内容来自Elsevier合作期刊Gynecology and Obstetrics Clinical Medicine(GOCM)第一卷第一期发表的“Chinese expert consensus on fertility-preserving treatment for young women with early stage well differentiated endometrial cancer”
DOI: https://doi.org/10.1016/j.gocm.2020.10.002
引用格式:Zhou R, Lu Q, Liu GL, et al. Chinese expert consensus on fertility-preserving treatment for young women with early stage well differentiated endometrial cancer. Gynecol Obstet Clin Med. 2021;1 (1): 49-53.
原文摘要
编译:何翊姣
来源:GOCM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