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探讨降低妊娠母婴死亡率的措施,有效地保护母婴安全和健康,呼和浩特地区自2000年实行了产科执业评审、资格准入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指令性任务,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市妇幼保健院加强对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的指导,并进行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尤其是在高危妊娠的诊断、处理上下工夫,不断完善高危妊娠管理、转诊、会诊制度,组织一年一度的有省市专家参与的孕产妇死亡评审。经过各方面努力,2005年下半年初见成效。
资料与方法
1.资料来源:呼和浩特市2000到2004年妇幼卫生统计报表、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孕产妇死亡评审资料。
2.高危妊娠管理方案:以市保健院为中心制定《高危妊娠管理方案》、《高危妊娠管理程序》、《高危妊娠转诊、会诊制度》,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针对孕产妇死亡评审结果制定干预措施。旗、县、区,乡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根据《高危妊娠评分标准》在作孕期保健时严格评分,>10分者必须转就近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或市妇幼保健院。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妇幼卫生工作年终考核目标,同时也成为市政府对各旗、县、区目标考核的内容。迅速完善各乡镇卫生院的交通工具、通讯及转诊网络、产科医疗设备和抢救设施,上述项目一定按指令性任务完成,否则不允许开展产科工作。
3.孕产妇管理程序:(1)筛查。村妇幼保健员在产前检查中发现异常转送乡镇卫生院;(2)登记。乡镇卫生院在初诊、复诊时发现高危孕妇,予以登记并负责重点管理和转诊;(3)评分。按《高危妊娠评分标准》进行孕早、中、晚期各一次评分,以了解高危动态、确定分娩地点;(4)处理。<10分在情况许可的乡镇卫生院观察治疗,≥10分的高危妊娠转县市妇幼保健所、医院或其它大型医疗机构处理;(5)分娩。孕晚期的高危者应转市级医疗保健机构或省市级三级医疗机构;(6)访视。由社区、乡镇卫生院妇幼保健人员负责访视,根据情况酌情增加访视次数。
4.产妇死亡评审标准:I类为凡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有明显处理不当造成的死亡;II类为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死亡,限于当时社会及医疗设备或技术水平等,如经努力可以避免的死亡;Ⅲ类为根据目前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是无法避免的死亡。
结果
1.孕产妇死亡情况:2004年孕产妇死亡低于2002和2003年,高于2001和2002年,见表1。表1 孕妇死亡率比较
2.死因构成:2000~2004年死因构成产科出血占26.5 %(13/49)、妊娠合并症占22.4 %(11/49)、羊水栓塞占18.4 %(9/49)、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占16.3 %(8/49)、猝死占6.1 %(3/49)、子宫破裂占4.1 %(2/49)、前置胎盘、宫外孕和恶性葡萄胎各占2.0 %(1/49)。
3.死亡地点:省级医院占42.9 %(21/49),家中占20.4 %(10/49),途中占14.3 %(7/49),市、县级医院各占10.2 %(5/49),乡级医院占2.09 %(1/49)。
讨论
1.孕产妇死亡率变化:1990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为88.9/10万, 1998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率降到56.2/10万[1],2004年全国孕产妇死亡监测结果显示,孕产妇死亡率为48.3/10万[2]。呼和浩特地区2000年与2001年的死亡率分别为41.40/10万和54.51/10万,低于全国水平,而2002年和2003年分别为86.76/10万和83.09/10万,高于全国水平。其原因是2000年刚开始开展高危妊娠管理,可能存在死亡数据的漏报等情况。随着工作的全面开展,2002年各项工作逐步完善,2002年到2004年孕产妇死亡率呈下降趋势。但距呼和浩特对孕产妇死亡率的要求相差甚远。因此,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针对孕产妇死亡的各种因素,采取强有力的干预措施,努力减少孕产妇的死亡,控制孕产妇死亡率。
2.孕产妇死因顺位构成:孕产妇死因顺位构成显示,产科出血仍居首位(26.53%)。所以,防治产后出血,提高产科急救质量仍是产科工作者的首要任务。其次为妊娠合并症(22.45%),广大医务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防治合并症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重要环节。羊水栓塞(18.37%)和妊娠高血压疾病(16.33%)居第三、四位,为此要规范缩宫素的使用,严格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管理,才能使孕产妇死亡率得到有效控制。
3.孕产妇死亡地点:死于省级医院占42.9 %,可以看出转送产妇及时。孕产妇死在家中占20.4 %,这与我市接收回几个边远的旗、县有密切关系。死于途中占14.3 %,提示政府部门要为乡镇卫生院配备交通工具和急救仪器。
4.建议:(1)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能力。通过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如宣传资料,宣传栏,孕妇学校,保健人员面对面宣教等,提高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接受保健服务的自觉性。(2)搞好孕产妇的保健管理和高危孕产妇的分级管理。经过高危筛查,选择安全分娩地点,并能安全地向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提供产褥期母婴保健。(3)加强培训。要加强对乡级妇幼保健人员的培训,针对乡级人员学历低、基础差等情况,市妇幼保健院定期下乡检查,发现存在的共同性问题,进行必要的集中培训或利用每月一次例会进行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可针对存在的难点进行现场指导、现场考核。(4)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母婴保健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对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诊疗科目及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超范围的服务坚决取缔,严格产科准入和剖宫产准入的审批和监管制度。(5)政府部门将高危妊娠管理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对基层医疗机构必备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医疗急救设施作为指令性任务完成,以达到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